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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藏医药协会章程
(2013年6月15日青海省藏医药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青海省藏医药协会(Qinghai Tibetan
Medicin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QTMA)。
第二条 青海省藏医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青海省内从事藏(蒙)医医疗、教学、科研、藏药生产的单位和从事藏(蒙)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藏药生产的个人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执行党的民族医药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保持发扬藏医特色,为促进青海藏医药事业发展和学术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青海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西宁市城北区纬二路22号(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研究藏医药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
性建议;同时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藏医药的相关工作,促进藏医药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藏药制药本行业调查研究,定期组织研讨活动;交流、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推进藏医药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挖掘、整理、出版发行藏医药文献古籍、推广和研究藏医药理论,继承和保护藏医药传统文化。
(四)开展国内外藏医药文化交流与培训活动。组织藏医药企业考察学习;举办国际、国内展览会及研讨会、专题讲座;举办藏医药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岗位培训班,培养不同层次的藏医药经营人才。
(五)受政府委托,总结藏医药行业企业体制创新改革、GMP生产质量管理和经营管理经验,开展药品生产企业管理咨询活动,开展藏医药发展战略研究,促进藏药制药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受政府委托,收集、汇总、整理发布本行业各类统计资料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以及经营动态,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积极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增进政府相关部门与广大藏医药工作者和各民族医药执业者之间的联系,帮助他们解决特殊困难和问题,更好地为青海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促进青海藏医药事业的发展。